宣传册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宣传册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券商研报弄虚作假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1-01-08 01:20:12 阅读: 来源:宣传册厂家

这种巨型乌龙在最近一年内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2010年9月6日,湘财证券发布报告称上市公司中国宝安(000009)拥有石墨矿,随后国泰君安证券、平安证券等在其研报中也相继提到这一点,中国宝安因此持续逆势上涨半年。但到了2011年3月1日,中国宝安却公开否认石墨矿的存在,弄得投资者不知所措。

从现状看,我国股市投资者的境遇实在是已坏到了相当程度。中国的股市纵然再不规范,也应有起码的规矩;现在的情形却是,投资者作为赌客进场,既要与对家(上市公司)对赌,考验自己的眼力和运气;又要当心服务员(券商等中介机构)耍花招,时刻自求多福。

这表明,我国有关法律监管的缺位或不作为已十分明显。监管者需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更有力地维护市场秩序,以便更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所谓缺位,是说我国证券法律领域缺少最有利于投资者维护权益的集体诉讼机制。集体诉讼是一种代表性诉讼,允许一个人或一个实体代表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其他人或实体,对某个被告提起诉讼。集体诉讼能有效平衡冲突双方的诉讼能力,避免自然人面对企业法人时,诉讼双方的地位失衡,能从实质上保障诉讼权利平等。

近来,在美上市的麦考林、东南融通等“中国概念股”正是被美国投资者凭借集体诉讼机制拾掇得焦头烂额。目前,我国却只有人数不确定的所谓代表人诉讼制度(或称共同诉讼制度)。与美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相比,我国关于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限制,造成投资者个人一旦受委屈,往往只能选择一个人承受,既投告无门,也无法抱团取暖。

所谓不作为,是说我国对于信息披露当事方的民事法律责任约束的可操作性不强。美国的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虚假、不合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证券公司等)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巨人网络和分众传媒的高管和特定董事,都曾经因此被告上法庭。

而我国相关证券立法仅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如何承担赔偿,却缺乏进一步的说明。这使得在我国,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每到节骨眼,执法、司法机关往往坐视违规而毫无反应,无法提供给投资者有效保护。即便在天怒人怨之下抓出始作俑者,其违规成本也极低,根本不能对违法行为构成实质性制约。

从更充分地保护我国股市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宜高度重视近来的几次信息披露乌龙事件。一是可以借鉴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建立健全证券欺诈的民事诉讼机制。二是逐步建立一整套涉及面广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应规定,当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时,涉事高管、股东等也应负赔偿责任。三是督促一线监管部门改进监管,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证据的收集,对市场异常波动彻查到底,对非法牟利的行为绝不姑息。

上海在做无痛人流那家医院好

重庆市银屑病那里治疗效果好

天津最好的泌尿科是哪里

做无痛人流应注意什么?

上海哪个妇科医院较好

上海妇科医院_3度宫颈糜烂的护理方法